谈业租约中的”绝无仅有的权利”条款
一位投资的朋友对我说,他只买购物中心商场,而不会去买公寓,理由是他不懂管理,也不会请管理公司,所以买商场比较少头疼.我听后暗自心惊,要知道,要知道投资SHOPPING CENTER 或是办公大楼,由于所打交道的大多为生意人或专业人士,也因此他将面临更为棘手的麻烦及复杂的法律问题,其所带来的杀伤力也就更大.
仅举一例:在商业租约中,有一个条款叫做”EXCLUSIVE CLAUSE”-“绝对权利”,也就是说,一个使用这一条款的房客,具有法律赋有的绝对权利,在购物中心或商场内,出手某一类商品,或经营某一类生意,而 他将是此商场内唯一可出售或经营此类商品的商家.善用这一条款的生意人,聪明第将潜在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商场之外.而轻易与房客签下这一条款房东却会因此条款的限制,在与新房客签约时碍手碍脚,或是选择性大大减少,而 造成收入上的损失,而且一不小心,还会惹上官司.
所以,当房东面临有EXCLUSIVE CLAUSE 的租约提案时,一定要三思
而后行.
一间著名的全国连锁便利店,要进驻您的商场,长期稳定的租约,不错的价钱,加上财务及经营上的声誉保障,以及随时带进商场的客流量,都令你心动,无法拒绝.可是,在签约的刹那,房客提出”EXCLUSIVE RIGHT TO SALE GROCERY ITEMS,BEAUTY PRODUCTS,FOUNTAIN,CANNED AND BOTTLED DRINKS”—即他具有绝对仅有的权利在商场内出售日用
杂品,美容用品,罐装食品,瓶装饮料.由于恐怕失去一个好房客而草率签下此租约的房东,其后果及影响是无法弥补的.可想而知,如您的商场内现在有或将会有餐馆,美容店,一般综合性商店,饮料店,甚至一家医生诊所门前的自动售货机,都会由于这一条款灾难性第局限了整个商场的商务发展,或是让你官司缠身.
所以,在审核条款内容时,一定要字斟句琢,尽可能详细.如选择使用”出售罐装XX啤酒”而非”出售酒类”,总之,了解你的房客要出售及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类别及名称,在条款中写得越详细,限制范围也就越小.千万避免大而化之的字眼,如酒类,饮料等
切记:一旦签下了排他性的”婚姻协定 “,就不可以在去约会
其他人了.